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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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2014年9月3日核准,2020年11月18日核准修订。2020年12月8日公布实施) 序 言 中国农业大学肇始于1905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1949年9月,北京大学农学院、清华大学农学院和华北大学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大学。1952年10月,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系与华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中央农业部机耕学校合并成立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同年11月,平原农学院并入北京机械化农业学院,1953年7月更名为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1985年10月更名为北京农业工程大学。1995年9月,北京农业大学和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合并组建中国农业大学。 长期以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北京农业大学于195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6所重点院校之一,于1984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建设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于1960年被列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学校于1995年进入首批“211工程”建设行列,于2004年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17年入选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学校从办学之初就与党和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作为五四运动的早期参加者,始终站在运动前列,1924年成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学校的红色源头之一是由中国共产党创办的延安自然科学院生物系。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学校师生坚定跟党走,爱国奋斗,科学报国,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贡献智慧和力量,积淀了深厚的红色基因。 中国农业大学以“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为校训,以“团结、朴实、求是、创新”为校风,以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中国农大,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CAU。 第三条 学校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及涿州教学实验场等教学实验基地。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涿州教学实验场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学校网址为www.cau.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以农立校,特色兴校,围绕人类的营养与健康,以国家农业科技重大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学校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和农业工程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包括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哲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八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熟练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综合能力强的拔尖创新和行业领军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选举、任命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管、办、评分离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 (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的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推荐、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的委员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校长职权包括: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推荐副校长人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任免其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校长负责的事项。 校长每年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中国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育教学方案、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 (九)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学位评定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学校可以设立二级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各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校内咨议机构,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参加公务活动。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学院下属的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策,领导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原则上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者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各学院学术组织在校级学术组织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 第三十九条 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建立校、院、系三级工会组织,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或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公平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 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 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六)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各学习层次、各学习方式学历教育的学习年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努力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国农业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总会分支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学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的图形为:以书本、麦穗和齿轮托举手绘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老校门,1905代表学校始源年份,上方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要标识色为生命绿,辅助标识色为厚土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色彩按照学校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色和辅助色搭配应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金色的希望》,由石顺义作词、张伟作曲。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党的委员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或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议。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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