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 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4-03-02字号:[ ]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一票否决制,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各单位、各级负责人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积极性,真正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措施得以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因此,学校要在推行目标管理,完善治安保卫责任制,经常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行使一票否决权是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具体实施。

五、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六、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学校各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及治安、防火、交通等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不按期整改或问题严重的要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向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否决建议。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在充分考虑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七、否决内容包括院(部)、处以下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要按照管理权限,与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八、一票否决权制应与学校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

九、对没有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规定的治安目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安全制度不落实,造成学校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教职工、学生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五)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罢餐、罢课、聚众闹事、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或火灾重大隐患,经上级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仍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少量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积极上报,积极配合查处工作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十一、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应纳入学校各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考核标准。各单位的初评意见要经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

十二、凡未经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己评先晋级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其执行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重新进行评定,如果评定不合格,应取消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升的资格。

十三、行使否决权时,应将否决的决定书及时送交被否决的单位或本人及评审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可在内部通报,以扩大教育面。

十四、被否决者如对否决不服,或评审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根据否决的内容分别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最后决定。

十五、此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十六、此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决定书





 

中国农业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行使一票否决权否决决定书

中农大综治()第号

被否决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被否决的

评选项目


否决主要理由


 

 

中国农业大学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盖章)

 

 

 

                           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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